租赁汽车时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5-8-5 8:36:52 点击量: 次
租赁汽车时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
1、市场监管不力。管理机构没有单设,管理力量相当薄弱。对经营单位使用非经营性车辆无证经营,对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缺乏整治手段与力度。
2、业态界面不清。长期以来,由于对汽车租赁定位不准,部门经济分类、特性、功能、地位缺乏深入研究和正确把握,造成汽车租赁与出租汽车、包车界面不清。上海将汽车租赁与出租汽车作为同一业态进行管理,致使与汽车租赁市场准则及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尚未建立。
3、社会信用缺乏。因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无法得到金融机构担保,企业为防恶意骗租,人为地抑制了个人租车,缩小了市场容量。同时,须提供多种证照和有效担保、收取押金,租车手续繁杂,与国外汽车租赁存在很大差距。
4、法规体系单薄。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94年发布了《上海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与《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合并升格为地方性法规,但汽车租赁仅为《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的一章。之后,政府和相关部门未出台有关汽车租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法律资源严重缺乏,政府管理部门难以形成合力,难以依法行政。
物权变动的公示,有谓成立要件主义和登记的对抗主义、确认主义、宣示主义。
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主义,指物权公示的方式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依成立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设立、变更或者丧失,经登记,方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让与,经交付,始生效力。登记与交付的时间,即是物权变动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