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车无证驾驶致2死4伤 租车公司赔30万元
儋州男子租车无证驾驶致2死4伤 租车公司赔30万元
又到春节了,租车也逐渐火热起来。近日,南国都市报《说法》栏目走访我省租车行业,了解到若干关于租车的真实案例,希望能给广大读者提供参考。期待大家旅途平安,开心过年。
租车人无证驾驶致2死4伤
租车公司被判赔30万
南国都市报2月2日讯(记者王忠新)儋州一男子租车后,无证驾驶车辆上高速,冲出路面后发生事故,该男子和一名乘客当场身亡,另外4名乘客受伤。事发后,引发了车主、乘客与租车公司的诉讼。公司合伙人内部也因巨额赔偿款发生矛盾,诉至法院。
2012年6月,梁涵以租车公司名义,将一辆小汽车租给丁丘。当月11日,丁丘驾车载着陈大安、符虎、张天、张联、符理,沿环岛高速由儋州往海口行驶。
当日下午4点半,当行至临高路段时,未取得驾照的丁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失控,丁丘被抛出车外。车辆冲出高速公路,撞向绿化树,造成丁丘、陈大安2人当场死亡,符虎等4人受伤。
事发后,临高交警大队认定丁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儋州某租车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来,2009年,林穆与梁涵合伙做汽车租赁,双方口头约定风险共担。由梁涵负责经营,收益结算后分红。在经营中,均以儋州某租车公司名义对外运营。
2011年6月,梁涵以租车公司名义与李强签了加盟协议,李强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交给梁的租车公司经营。而这辆车正是事故车辆。
符虎等人及家属、车主李强将租车公司诉至儋州法院。经法院终审判决,判令租车公司赔偿受害各方30万元。
后梁涵付了31万多元。其中,在2014年6月付给李强6.9万元。而梁涵在2013年10月向林穆收了4万元。
林穆认为,4万元是梁涵和租车公司的借贷,用于事故赔偿。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梁涵和租车公司偿还4万元借款。
儋州法院认为,林穆主张付给梁涵的4万元是借款,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对方予以否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林穆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南二中院终审对此案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车辆出租出借应当心
对方违法驾车酿祸车主将担责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表示,租车公司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如果将车辆租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承担赔偿责任。当下,很多车主把私家车交给租车公司管理,这种运营方式,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车辆出租、出借过程中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对借车人进行认真审查,谨慎处理借车事宜,避免因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而担责。
律师提醒,必要的话,还可以签订借车协议,明确双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
租车公司没投保交强险
借车肇事被判担责
南国都市报2月2日讯(记者王忠新)租车公司的一辆小汽车没投保交强险,结果在借人驾驶时,车辆撞到环卫工,为此引发诉讼。
2012年12月27日晚7点左右,蔡彬驾一辆小汽车,沿海口兴丹路从北向南行驶,当行至省考试局路段时,车辆越过路中央双实线超车,不巧撞到正在清扫路面的环卫工席小晶。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蔡彬未确保安全超车,承担事故全责。
席小晶被诊断为右腿骨折,花费住院医疗费1万元。
涉案车辆登记的车主为海口某汽车租赁公司,该车没投保交强险,蔡彬称车辆是向朋友借的。因理赔时协商不下,席小晶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索赔相关费用2万元。
被告蔡彬辩称,对方索赔的误工费,无依据。租车公司未出庭,也没作答辩。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对席小晶在事故中所受损失,应由蔡彬承担。租车公司是车辆所有人,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应与侵权人蔡彬在交强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该院一审判决,蔡彬赔偿席小晶2万元,海口某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租车前应留意车辆险种是否齐全
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赵士伟律师提醒,我国法律对车辆购买交强险有明确规定。在租车前,应注意车辆是否购买全险。一般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等,最好包括附加盗抢险、玻璃险、车身划痕险、自燃险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