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 嫌疑人报案,牵出6人租车诈骗团伙
发布时间:2018-6-25 11:30:31 点击量: 次
租车 嫌疑人报案,牵出6人租车诈骗团伙
辗转江浙两地,先后11次以租车为由实施诈骗,从江苏、浙江、上海的3家租车公司和多家租车平台,骗租车辆10余辆,价值112.8万余元。近日,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相城区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何卢军、王志强、王杰攀、应杰、史现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毕正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嫌疑人?被害人?
2016年12月21日,神州租车苏州分公司某营业网点的员工阿超(化名)像往常一样上班。“我要租一辆帕萨特轿车。”顾客史现峰独自来到阿超所在的服务点。
在查询了公司系统后,阿超对史现峰说:“您是公司的新客户,根据公司对新客户的要求,您需要出示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及本人名下的信用卡。”按照阿超的要求,史现峰出示了相关证件。
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史现峰用信用卡支付了8000元人民币作为押金,并当场提走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
12月24日早上,公司例行盘点已租车辆的GPS轨迹,发现史现峰承租的车辆已经下线,GPS信号消失了。
阿超立刻联系承租人史现峰,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预留的紧急联系人的电话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阿超的第一反应是“遇到租车骗子了”,立即报警。
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刻展开调查,承租人史现峰成为重点调查对象。两天后,承租人史现峰出现了,但他并不是以嫌疑人的身份被抓获,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租的车辆被人开走了。
原本确定的嫌疑人以“被害人”身份前来报案,这让案件显得扑朔迷离。
租车诈骗套路深,多家企业中招
史现峰在报警时称,自己由于债台高筑,听人介绍可以通过“车贷”套出钱来用,于是在他人的安排下以自己名义承租了神州租车公司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当天史现峰就将车辆交给名为“李亭亭”的接头人,“李亭亭”等人开走未还,至今其一分钱也没拿到,也不知道他们如何处理这辆车子。
民警调查发现,案发时段与史现峰联系的手机机主叫王志强,进而发现王杰攀也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1日先后将王志强、王杰攀抓获归案。根据二人供述,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18日将同案犯何卢军等人抓获。何卢军供述该帕萨特轿车由中间人毕正敏在浙江嘉兴进行销赃,而几人均供述,报案人史现峰并非像他报案时讲的那样“清白”,他明知车辆租到后会被处理掉,并商量过分成事宜。在这个团伙中,他扮演“枪手”的角色。
那么,他是如何当上“枪手”的?他的背后还藏着怎样的犯罪团伙呢?
原来,一开始,史现峰并没有想要从事诈骗,他只是想通过办理贷款“弄点钱”。在中间人的介绍下,史现峰联系上了办理贷款的何卢军。双方见面后,何卢军提出了想要租车卖掉换钱的计划。听到何卢军承诺给自己好处费,史现峰同意扮演租车人。
租到车后,在中间人毕正敏的撮合下,何卢军、王志强、王杰攀合伙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在浙江嘉兴一高速路口卖给“专业收车人”后分赃,毕正敏收取了其中的介绍费。“专业收车人”一拿到车就将车上的GPS卸掉。
但交易完成后,史现峰并没有拿到何卢军答应的好处费,认为自己“被骗”的他耿耿于怀选择了报警。
经查,这是一个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为名,实则骗车诈骗财物的团伙。该团伙通过网络及手机聊天软件,在全国范围内以“办理贷款”为饵招募租车人,后将该类人群约至某个城市,利用他们急需用钱的心理,提供租车费用指使他们用自己真实身份证、驾驶证租车。租车人明知是诈骗,但为了获取好处费,仍同意用自己的身份租车。租到车后,何卢军等人立即将车卖给联系好的“专业收车人”销赃。
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何卢军负责寻找租车人、收车人,王志强负责给租车人手机下载、安装租车软件,给租车人银行卡存入租金,带租车人租车,王杰攀负责提供租车费用,开车接送何卢军、王志强。被告人应杰也是该团伙中的一名“枪手”。
经审查认定,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该团伙经预谋,多次在江苏苏州,浙江杭州、嘉兴等地,以租车为由实施诈骗,骗取神州租车公司、一嗨租车公司、运河租车公司等多家被害单位车辆10余辆,价值112.8万余元。
惩防并举,斩断租车诈骗利益链条
“租车诈骗团伙有着一条龙服务,他们的下家通常就是‘专业收车人’。他们一有‘猎物’就闻风而动,收到车后将车辆送到修理厂进行处理、套牌上路;有时将车辆主要部件拆装至低价收购的事故车辆上继续使用;有时将车辆直接加价变卖给他人。正是有了‘专业收车人’的‘帮衬’,何卢军这样的犯罪团伙实施诈骗才如此顺利。”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日渐兴盛,发生在汽车租赁行业的合同诈骗犯罪也潜滋暗长,他们骗租汽车后,随即通过变卖或抵押、质押等方式变现,骗取他人钱财。2016年以来,该院共起诉租车诈骗案件6件17人,涉案金额近230万元。
承办检察官分析,从办理的案件不难看出,汽车租赁诈骗由原来的单打独斗逐渐向团队化发展,分工明确,销赃变现快捷。本案中,何卢军等人利用“枪手”真实身份证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或以租代购合同,主犯则藏在幕后从事联系汽车租赁公司、垫付租金、变卖车辆等活动。
对此,检察官建议:一方面要加大惩治犯罪力度,始终坚持严打汽车租赁合同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对“枪手”参与违法犯罪高度重视,循迹追踪,对主犯深挖细查,及时取证,对销赃买赃行为严厉查处,切断销赃买赃渠道;另一方面要加大技术防控力度,注重及时引进最新防骗技术,加大出租车辆的防控程度,如提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GPS)安装技术,将GPS安装在出租汽车的发动机上,如果有人将其卸载,会导致车辆自动熄火无法启动,从而实现对车辆安全的有效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