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放假期间,市民周先生原准备带着家人自驾游,不过由于天气原因,不但未能出行,还与租车公司发生了纠纷。
据周先生介绍,2018年12月28日,他与一行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想要在3天假期里租一辆车带家人自驾游。“之前我没太关注天气情况,12月29日晚上,我看到下雪了,再查询天气预报,发现12月30日会下大雪。”周先生表示,他立即联系了租车公司,对方要求他第二天到门店详谈。
2018年12月30日上午,周先生一出门就发现地面上有积雪,而且从新闻中得知不少道路拥堵且部分收费站关闭了,这更让他担心了。周先生来到了一行租车公司的门店,想要解约,但被对方拒绝了。“我之前就交了押金,现在主动权在租车公司的手上。”周先生表示,工作人员称,如果周先生要解约,将被追究违约责任。
对此,周先生表示不能理解:“我们签的协议里明确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而这场大雪就是不可抗力。”浔阳晚报记者在周先生提供的一份租车协议中看到,协议中明确提到了“双方因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所称)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浔阳晚报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后了解到,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随后根据周先生提供的电话,浔阳晚报记者联系了一行租车公司的赵姓负责人。赵先生表示,此前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工作人员已经提醒过顾客要关注天气,但周先生并没有放在心上。“2018年12月30日要下大雪是早就预报过的,不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赵先生表示,介于周先生确实没有使用公司的车辆,公司没有损失,他将与周先生协商此事,“减免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