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王君、孙皓、赵丹)用车后故意逃单、发生事故隐瞒不告知、还车后拿不回押金……共享汽车,让出行变得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纠纷。记者昨日了解到,2017年至今,广州南沙法院商事庭共计受理了13件有关共享汽车引发的纠纷案件,其中84%的案件均为消费者起诉要求退还押金。
用车不付费 故意逃单被诉
2017年3月29日,韩某通过手机APP注册某共享汽车会员并向运营企业申请租赁车辆使用,于4月16日异地还车,但还车后,韩某却未支付期间的租车费用,运营企业多次致电提醒,韩某却一直未支付相应费用。运营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支付相应的费用及利息损失。最终,韩某向运营企业履行支付义务后,运营企业撤诉。
2017年6月,覃某通过手机微信端向某共享汽车运营企业申请租赁车辆使用,在使用期间因未注意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覃某未遵照《用户注册协议》的规定及时联系运营企业客服人员、未在事故现场报警及配合事故调查,致保险公司对部分损失未予理赔。事后,运营企业起诉覃某要求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停运费等损失。后经法庭主持调解,覃某向运营企业分期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后,运营企业放弃其他诉求。
据介绍,消费者在使用APP租用共享汽车时,面对界面处弹出的合同条款往往很少会通读条款内容,而是直接在“同意合同条款”选择栏处打钩确认。对于其中约定的消费者义务,特别是出现意外车损情况时如何确定车辆损失、减轻自身责任等内容缺乏了解。使用车辆后不及时支付相应费用、因意外导致车损而不按合同约定操作等行为都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运营企业存在押金管理问题
林某与某运营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及租车单,运营企业收取保证金,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在1个月内退还。不料,期限届满后,林某交还租赁车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退还的保证金,交涉期间林某还与运营企业线下门店店员发生斗殴事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已履行完毕向运营企业足额缴纳租金及保证金、安全用车、按期归还等合同义务,故运营企业理应履行按时退还保证金的合同义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运营企业在押金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消费者租车容易,退押金难。在南沙法院商事庭近三年受理的涉共享汽车案件中,有84%的案件均为消费者起诉要求退还押金。
链接
押金归用户所有 企业不得挪用
2019年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运营企业对于确有必要收取用户押金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企业不得挪用。同时,运营企业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关于押金退还,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